《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2011-01-14 2521

西气东输公司员工将维修机具抬往管道维护现场。
  编者按:6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

  管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目前,我国70%的石油和99%的天然气是通过管道运输的。管道运输关系经济命脉,同时也关系到公共安全。

  《管道保护法》首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理清了管道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了管道保护措施,明确了保护责任,是一部有效保护我国石油及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打孔盗油猖獗,怎样处理不法分子?

  危害管道安全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摘登】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和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与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回放】据《瞭望》周刊报道,2002年至2009年间,中国石化共遭受打孔盗油1.98万次,累计泄漏油4.7万吨;油田发生开井盗油1.21万次,累计泄漏油2.1万吨,造成可计经济损失5.3亿元。这不但导致管道长时间停输或凝管报废,上游关井停产,下游炼厂减产以及成品油、天然气供应中断,而且会因外泄造成环境灾难。

  解析 近几年,第三方破坏对我国油气管道事故的“贡献率”达40%,严重危害油气管道的运营安全。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的长输管道已形成跨区域、跨国境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管道是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具有高压、易燃和易爆的特点,事关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涉油犯罪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打孔盗油破坏管道构成犯罪的行为,定性为破坏压力容器罪。

  大型工程施工、管道沿线不法分子打孔盗油盗气等,每年都引发多起油气管道安全事故。这些,都需要管道管理企业与各级政府加强工程规划与监管,加大对民众的法制宣传与执法力度,与油气管道经营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保护油气管道安全的机制和体系。

  征地困难重重,管道占地能否他用?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不得侵占

  【法条摘登】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案例回放】中国石油锦州化工分公司有一条通往笔架山港口的石油管道,全长44公里,其中有8公里管道穿过市区和郊区。但在城区,管道上面有固定建筑;在城郊,农民在管道上方搭建蔬菜大棚。锦州市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十几年过去了,这种局面仍然没有解决。

  解析 上述案例的症结在于永久性占地。中国石油地方分公司无权永久性占地。石油管道占地大都属于临时占地。但按照石油管道的使用性质,这个管道应该是永久性的,占地也该变更为永久性占地,应该给农民以永久性的补偿。这样,安全隐患才能消除。

  油气管道已经在我国许多地方联网成片,但管道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和永久性征地困难,却是阻碍工程建设进度的一大难题。

  管道建设企业建设每条管道都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做征地工作。由于无法可依,征地工作难以推行。因此,在相同情况下,不同的标段征地进度相差悬殊。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了管道用地的性质、征地的依据。依法征地,将成为今后管道建设征地的着力点。

  拆迁征地频繁,影响土地使用怎么办?

  管道企业补偿赔偿有法可依

  【法条摘登】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案例回放】去年10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了某管道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的管道里程是387公里。该工程临时用地约1.64万亩,永久性用地(临县、阳曲县压气站、阀室)约225亩。该工程在山西省境内用地补偿标准共涉及土地约1.66万亩,临时用地除土地补偿外,另按每亩600元缴纳土地复垦抵押金,按每亩500元支付地力恢复费,标准为一年的产值(含青苗补偿在内),附着物补偿由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酌情制订。

  解析 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管道建设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管道建设永久性用地主要集中在站场、阀室。由于土地地域、性质、等级的不同,过去在赔偿上往往要执行不同的标准。

  《管道保护法》规定了需要管道企业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在今后依法补偿和赔偿中,更需要国家或管道途经省、市、自治区依法出台配套的标准、措施和办法,使补偿与赔偿有法可依、遇事有据。

  四级多头管理,谁担管道保护责任?

  管道企业是维护安全主要责任人

  【法条摘登】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案例回放】今年4月26日,中国石油管道局启动了管道工程项目第三方HSE监督。30名第三方HSE监督人员奔赴陕京管道施工现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管道局希望通过聘用有经验的第三方 HSE 监督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 HSE 监督,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解析 一直以来,我国管道保护的管理体制概括起来是“四级多头”。第一级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作。第二级是管道经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第三级是县一级。四是管道企业。多头的管理容易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不利于管道的保护。一旦管道出现安全问题,会出现耽搁管道安全处理时机以及责任推诿等现象。

  《管道保护法》强调管道企业是维护管道安全的主要责任人,避免了责任推诿等现象,对管道企业的义务作了较多补充;为从源头上保证管道安全,增加管道企业应保证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要求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泄漏造成污染,管理企业该做啥?

  管道企业要及时通报处理

  【法条摘登】石油天然气管道发生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案例回放】2003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某地质队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清霞村2组进行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涪江3号特大桥地质勘测钻探时,将埋于地下1.8米深、直径450毫米的兰成渝输油管道钻破,造成柴油泄漏。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对事发点周围500米实施警戒,并对周边群众进行疏散,对泄漏出的柴油实施堵截。当地政府、公安、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相继到达现场。现场立即成了抢险指挥部。兰成渝输油管线工作人员和中国石油绵阳销售分公司相关人员负责抢修。

  解析 法律首次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第三方破坏造成的事故。中国石油从自身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出发,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最终圆满完成任务。在当时由谁来清理,没有明确规定。现在,《管道保护法》做出明确规定。法律同时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新闻连接

江西南昌安义县罗田村的村民在看管道保护宣传画

  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立法进程

  □1989年3月12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油气管道保护的第一个法规。

  □1990年,国务院责成能源部、铁道部、交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定《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但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

  □1997年6月,反映油气管道破坏日益严重情况的新华社内参摆在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面前,引起他的高度关注,并批示当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迅速汇总相关情况和措施,要求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偷盗石油设施和物资违法犯罪行为。

  □2001年8月2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了修订过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管道保护法制进程进入新阶段。

  为何出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胡可明:中国已经成为管道运输的大国。随着管道的发展,在管道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为了加强管道保护,就要从源头做起,从规划开始,管道规划要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二是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势头比较突出,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

  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交叉比较多,需要有一部法律调整和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

  四是这些年我国国际管道的建设比较多,这些管道的建设也需要有更加严厉的保护措施。应该说世界各个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都比较重视,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进行保护。

  环球扫描

  国内外油气管道遭破坏案例

  国内:

  □2004年12月13日13时40分许,新疆克拉玛依217国道382公里处一条天然气管道发生严重泄漏,大量天然气从被损坏的管道内喷泄而出。事故是由违章施工所致,当时在附近施工的一家单位在取土作业时,挖掘机将埋于地表浅层的天然气管道损坏,致使天然气大量外泄。

  □2007年5月14日凌晨,江苏至湖南的仪征——长岭输油管线怀宁县三桥镇段发生重大原油泄漏事故。经调查,事故由违法分子盗取原油导致,泄漏量大约为100吨,大部分原油进入了农田灌溉水塘约4亩水面,受影响的山地面积约20亩。

  □2007年11月6日9时许,“粤中山工8218”轮和“粤祥泰128”轮在海南省东方市近海水域施工作业时,挖破海底天然气管道,引起天然气泄漏并起火,造成5人轻度烧伤。

  □2010年5月2日18时12分,中国石化山东东营至黄岛原油管道复线胶州市九龙镇223号桩处,因地方违章施工致使管线受损泄漏,东黄复线紧急停输,共泄漏石油240吨左右。

  国外:

  □2000年8月19日,美国新墨西哥州卡尔斯巴德市附近发生天然气管道爆炸,造成多人死亡。这次爆炸的直接原因是管线内壁长期受到腐蚀,管壁变薄所致,爆炸直接影响到加利福尼亚州的天然气供应和发电。

  □2006年7月,尼日利亚南部巴耶尔萨州两条输油管道遭炸弹袭击,发生严重的石油泄漏。

  □2006年3月,美国阿拉斯加州北部普拉德霍海湾地区发生一起重大石油泄漏事故,约有6357桶原油从输油管中泄漏并污染了附近约8097平方米的苔原地带。近年来,普拉德霍海湾地区已经相继发生多起石油泄漏事故。

  □2010年1月20日,“东西伯利亚—太平洋”(东线)石油管道在俄联邦东北部最大的共和国——萨哈共和国连斯基区境内的一段管道破裂。近450立方米石油泄漏,导致将近2万平方米的土地遭到污染。仅过不到半个月,2月3日,阿穆尔地区北部的“东西伯利亚—太平洋”石油管道再次发生石油泄漏事故。

 

  业内声音

  袁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这部法律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强调管理企业是维护管道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二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责任,三是注意维护群众、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在充分考虑保障管道安全的同时,还注意贯彻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等原则。

  苏士峰(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原局长、全国人大代表):一是管道作为五大运输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命脉、国计民生、国防建设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安全受到的威胁也越来越大。二是我们国家的油气管道都是高压运行,输送介质又易燃易爆,但在管道周边的违章建筑比较多,成为很大的隐患。三是国家正在构建能源安全体系,这涉及到跨国管道。另外,在建设中,管道经常与铁路、高速公路和河渠发生交叉,往往各自都拿着当地政府的批文,时常发生纠纷和摩擦。所以亟待建立一个协调机制。《管道保护法》提供了防止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协调机制,我拥护这个法。

图为这个公司山西输气管理处兴县管道维护站员工张贴管道保护宣传标语。

  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管道保护法》后,北京天然气管道公司立即组织员工学习,各基层单位主动向沿线施工单位和民众宣传。

  这个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学习《管道保护法》,明确自己承担的职责,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各输气管理处按照公司要求,通过张贴警示标语、向管道沿线民众和施工单位宣读《管道保护法》等方式,强化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图为这个公司山西输气管理处兴县管道维护站员工张贴管道保护宣传标语/